北京8月22日電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當日在北京舉行,對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進行三次審議。
草案三審稿整合有關內容,增設“醫療衛生機構”一章,明確舉辦醫療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出資人分配收益,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明確開展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試驗性醫學研究應當遵守醫學倫理規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倫理審查同意。
為加大對醫療衛生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草案三審稿增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法律責任。加大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出資人分配收益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同時增加規定在開展醫學研究或者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違反醫學倫理規范的法律責任。
針對增加促進社會辦醫健康發展的內容,草案三審稿增加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參與醫療服務合作機制的規定。同時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依法享受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稅收、財政補助、用地等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促進醫學基礎科學研究和臨床醫學技術發展,草案三審稿作出三方面修改:一是在總則中明確國家鼓勵醫療衛生與信息技術融合發展;二是明確國家推進醫療衛生機構應用信息技術開展遠程診療、遠程影像診斷等遠程醫療服務,構建線上線下一體化醫療服務模式;三是明確國家加強醫學基礎科學研究,支持臨床醫學科學技術發展。
為進一步增加“強基層”的內容,使醫療衛生人員下得去、留得住,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建立醫療衛生人員定期到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從事醫療衛生工作制度。同時增加規定,國家采取定向免費培養、對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強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醫療衛生隊伍建設。
有的常委委員、代表、部門建議增加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內容。對此,草案三審稿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工作機制,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提高職業病綜合防治能力和水平。增加促進生殖健康、預防出生缺陷的內容。還增加規定,國家發展精神衛生事業,建設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維護和增進公民心理健康,預防、治療精神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