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今天公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擬規定,將醫療騙保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將社保卡借給他人使用的,要被停卡12個月以內,還要處以二至五倍罰款。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保障領域信用管理工作,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欺詐騙保舉報獎勵制度,規范線索查辦,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經查證屬實的,按相關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對于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不合理醫療行為、虛構醫療服務或其他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經辦機構應當依據簽訂的服務協議,給予警示約談、限期整改、暫停撥付、暫停科室結算、暫停醫(藥)師服務資格、中止醫藥機構聯網結算、暫停醫藥機構定點協議直至解除協議。
經辦機構未按服務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定點醫藥機構可以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經核查屬實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對經辦機構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違法違規情形有權作出以下處罰: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藥)師服務資格、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服務協議、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移送有關行政部門。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違法違規情形給予責令停業整頓、吊銷執業(經營)許可證、吊銷執業資格等行政處罰。對違法違規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根據情節輕重,分為以下幾種處罰方式:
【情節輕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示約談,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醫療保障基金,并處違法數額二倍罰款:
(一)定點醫藥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信息的,首次漏報、少報、瞞報信息的;
(二)醫藥服務行為真實存在,但申報項目、金額與真實服務行為不相符,差別不大的;
(三)其他社會影響不大、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
【情節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通知經辦機構中止醫保服務協議6個月;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醫療保障基金,并處違法數額三倍罰款:
(一)定點醫藥機構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漏報、少報信息2次及以上的;
(二)醫藥服務行為部分真實,但所申報數量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1年后2年內再次發生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的;
(四)違法數額較大的;
(五)其他社會危害后果較重的違法行為。
【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通知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醫保定點服務協議、解除醫(藥)師服務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醫保資格;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醫療保障基金,并處違法數額四倍罰款:
(一)定點醫藥機構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隱瞞不報信息2次及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票據處方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或倒賣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耗材的;
(三)醫藥服務行為全部虛假,虛報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四)6個月后1年內再次發生第二十八、二十九條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數額巨大的;
(六)其他社會危害后果嚴重的違法行為。
【情節特別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醫保定點服務協議、解除醫(藥)師服務資格,不再具有申請醫保定點資格,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醫療保障基金,并處違法數額五倍罰款:
(一)定點醫藥機構故意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虛假信息的;
(二)組織、教唆他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違法數額特別巨大的;
(四)6個月內再次發生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社會危害后果特別嚴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將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租(借)給他人或定點醫藥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暫停其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并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偽造變造票據、處方、病歷等證明材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暫停其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并處違法數額五倍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視情形由該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由該行政部門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或者監察機關。
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由該行政部門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或者監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