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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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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二中院發布未成年人醫療糾紛調研 醫院擔責占7成

    發布時間:2018-05-30 文章來源:未知 瀏覽人數:
    近年來,隨著未成年人醫療服務需求增多,未成年人就醫引發的醫療糾紛數量呈增多趨勢。
    今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召開通報會,通過近幾年未成年人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和典型案例進行梳理發現,此類案件中,醫療機構被判擔責的占七成以上。
    醫院誤診被判承擔四成責任
    2011年7月,3歲的安某因高燒一周內連續兩次去北京某醫院就診,診斷為急性呼吸道感染,要求“發熱待查”。隨后安某至另一醫院就診,確診為川崎病并入院治療。
    后安某家屬認為北京某醫院存在誤診、漏診的過錯,延誤病情治療,訴至法院要求其按照8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中,安某一方申請司法過錯鑒定,鑒定意見認為安某具有部分川崎病的癥狀與體征,院方應當建議其到其他醫院就診治療,同時告知其家屬可能存在的疾病及危險性。故院方存在一定過失。法院認為,醫院應承擔40%的責任。
    七成以上醫療機構被判擔責
    據二中院法官介紹,自2013年至今,二中院共審理涉未成年人醫療糾紛(含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及醫療服務合同糾紛)22起。其中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為21件,占總數的95.5%;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僅1件。
    此類案件中,涉案患兒年齡集中在10周歲以下,其中,3周歲以下嬰幼兒患者占54.5%。九成患兒構成傷殘,且多數殘疾程度較高,等級最重為一級。
    二中院法官表示,此類案件中,因對患者的身心健康及未來發展影響巨大,患方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多要求醫方賠償較高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從5萬至百余萬元不等。
    從審理結果看,在16件已判決結案的案件中,有12件醫療機構被確定存在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占比75%,僅有4件判決駁回患方訴訟請求。另有6起案件以調解或裁定方式結案。
    法官表示,被判賠償的醫療機構主要存在診療行為和病歷方面的問題。
    此外就是手術操作不當或手術方案選擇存在缺陷,以及用藥錯誤或存在過失。
    病歷、人員管理存在漏洞
    二中院法官分析稱,在醫療機構被判賠償的案件中,還有一個主要原因就是醫院對病歷制作管理不規范。包括病歷內容不完整,病歷書寫不規范等。
    部分醫療機構存在無資質實習醫務人員單獨制作病歷資料、代替主治醫師簽字,進修醫師獨立從事診療行為、書寫制作病歷等情況,引發患方質疑,產生糾紛。另外還有醫院未履行充分告知義務導致糾紛的行為。
    為此法官建議醫院嚴格規范診療行為,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保護患方知情同意權,規范病歷制作管理,盡量消除信任危機,加強資質審核管理,規范臨床實踐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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