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發布《關于辦理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旨在依法懲治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材料造假的犯罪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益。
根據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同時,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的;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的等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這個司法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